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配
第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组织员。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组织员2-3名,各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党员规模较大、发展党员任务较重的学院党委,经批准后可增配专职组织员1名或聘请兼职组织员1名。
第四条 专职组织员属实职,分为正(副)处级组织员、正(副)科级组织员。其中,处级组织员一般应列席所在单位党委会议,参加所在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相关学习活动。
第五条 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学院专职组织员一般还应兼任学生党总支副书记。
第六条 兼职组织员从离退休党员干部中选拔推荐,相关工作参照《关于聘请离退休同志担任特邀组织员的实施意见》 (校党组字〔2012〕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密切
联系师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党龄5年上;
(五)身心健康,原则上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结合学院党委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给党委当好参谋;根据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成熟情况,科学制定和正确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汇报。
(二)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通过党校等多种形式,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升入党积极分子整体素质;坚持“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原则,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审查、确定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
(三)负责审阅入党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入党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表、培养考察记录、党员和群众意见、个人自传、党校结业证书、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在学院党委正式审批之前参与同发展对象谈话。
(四)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少数民族师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检查发展党员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好的经验。
第九条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贯彻落实本单位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定期了解和分析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学院党委和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创新党员管理服务举措,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党员党籍管理、档案管理、党费收缴和党员组织关
系转接工作,维护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党内统计。协助做好党内关怀和帮扶、党内评先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严格规范党内组织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及每月相对固定天开展主题党日。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及软弱涣散党支部的整顿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员接受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负责队伍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学院党委负责对组织员的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党务工作集中培训,专职组织员每年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不少于 90 学时(处级组织员每年不少于110学时),学习和掌握组织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中的新要求,提升党务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专职组织员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实施,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党委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经与所在学院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专职组织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奖惩等挂钩。兼职组织员由所在学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参照学校相关标准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 专职组织员实行职务职级职称“三线”晋升。
第十六条 各学院党委要将组织员工作纳入党委重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组织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组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组织员工作并免去相应职务: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三)因个人失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员工作职责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组织员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组织员工作条例(修订稿)》(校党组字〔2004〕25 号)同时废止。